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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持久自由”行动中美国空军MQ-C9“捕食者”多用途无人驾驶飞机完成任务后准备着陆。 |
在十年前,很少有人能预料到无人机系统(UAS)能如此迅速地发展起来,并对作战产生如此重大的影响。它不仅对战斗做出了无法估量的贡献,同时也在非战争行动(包括在国内减灾行动)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将无人机系统整合进国防部的速度是空前少有的。但是,这并不是什么令人惊奇的事情,令人惊奇的是以冲刺的速度部署无人机系统用于维护美国国内安全利益上。
以下观点作为建立和制订一个联合无人机系统使用制度的开端,旨在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提高联合部队作战能力,同时,提升各军种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并使美国的军费开支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无人机系统研究范畴及应具备的能力
从各军种过去使用的无人机系统具有不同的作战能力来看,认真区分无人机系统实施广泛的作战运用是否最优化显得格外的重要。这种区别基于一个特殊系统所拥有的能力水平。为设计一个无人机系统的使用策略,首先对问题有一个充分的认识是非常必要的,因为无人机系统研究的范畴相当广泛。目前,无人机系统有很多种分类方法,如可依据作战高度、传感器及平台种类来进行分类,也可将无人机系统按战术、战役和战略作战来分类。为了能明白无误地表明无人机系统的最优化作战运用,首先对这些系统及其功能进行统一的阐述,对理解其作战使用策略是很有帮助的。
按飞机的作战高度来进行分类不能很好地表述系统的多功能性,或者说不能很好地表示出一个特定系统的全部能力。同样地,按机载传感器或机载武器的种类来进行分类忽略了平台的工作特性,同时也忽略了该系统的数据处理等方面的能力。最后,依惯例对任何平台都按“战术”、“战役”或“战略”来进行分类,这不仅令人费解,也相当的不准确。这三种分类法在我们剖析战争级别时能有所帮助,它们在计量一次特定行动的效果上也能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然而,就飞机本身而言,这种分割式的分类显得非常牵强;它们在所有级别的战争中被使用,而且这儿没有任何一个作战平台能取代他们所取得的作战效能。
例如,人们认为,在越南战场上,诸如近距离空中支援这类的战术任务都是由B-52轰炸机来完成的,而在阿富汗战场上则是由B-52和B-1轰炸机来完成的。这些作战平台被设计成远程、具备核攻击能力的轰炸机,当需要时,它也能执行战略任务。然而,在概念上它们被定义“战略轰炸机”,从而否定它们在战术级别战争中所取得的成就。相反,F-16战斗机或许是最适合执行战术或战役级别任务的飞机,然而,在2006年7月铲除恐怖主义头目阿布.马萨.扎卡维的行动中,一架F-16战机就达成了战略性的效果。这些例子表明,空中作战平台具备达成多种作战效果的能力,可执行宽频谱的作战任务。然而,更重要的是,这些例子突显了一种使用时机上的创新,如果还像在冷战中用战术、战役或战略来定义的话,就可能使我们错过这些难得的作战机会了。
无人机系统更适合于从能力范围角度进行分类和使用,这样就不至于与作战效能相混淆。无人机系统的能力范围是一个基于系统所有部分,如飞机特性和能力、机载传感器和武器系统、数据处理和有效载荷能力、分布式结构和后端分析及分发单元等部分功能之和的整体能力的衡量标准。总之,这是一些来自于局部效果的具备战区能力的实用工具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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